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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三反”運動 毛澤東親自修改各地“打虎”報告

1951年“三反”運動掀起中共執政後首場反腐倡廉鬥爭

  1952年,毛澤東在《關於“三反”鬥爭展開後要將注意力引向搜尋“大老虎”》的電報中,提請全黨全軍全國注意,現在的主要任務是“搜尋大老虎,窮追務獲。”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,得出“老虎”的估計數字,有方向地去“打虎”。第二天,他又指示:每個省、每個城市及大軍區單位都有一百只至幾百只“大老虎”,如捉不到,就是打了敗仗。
  1952年10月,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政策研究室《關於結束“三反”運動的報告》,經審理,最後共有9942人判處有期徒刑,67人判處無期徒刑,9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,42人判處死刑。
  批轉東北局的報告,親自抓“三反”鬥爭
  1949年3月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,毛澤東及時地向全黨發出警告:“可能有這樣一些共產黨人,他們是不曾被拿槍的敵人征服過的,他們在這些敵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稱號;但是經不起人們用糖衣裹著的炮彈的攻擊,他們在糖彈面前要打敗仗。我們必須預防這種情況。”
  1951年,毛澤東的警告言猶在耳,貪污、浪費和官僚主義就開始在黨內滋生和蔓延。毛澤東決定發動廣大人民群眾,在黨、政、軍機關內部開展反貪汙、反浪費、反官僚主義運動。這是中國共產黨執政後開展的第一場針對自身的反腐倡廉的運動。
  東北是中共最先奪取政權的地區,剛剛走上領導崗位的黨的一些幹部,在物質和金錢的誘惑下,便開始紛紛敗下陣來。1949年,在瀋陽市就有3629人有貪污行為,東北貿易部的贓款竟達5億人民幣(指舊幣。1955年3月1日發行新幣,新幣1元等於舊幣1萬元)。同時,新政權中存在著嚴重的浪費現象,官僚衙門的習氣也十分盛行。
  東北局書記高崗最先看出東北存在著的腐敗現象。1951年8月31日,他在東北局的黨員幹部會議上極有針對性地作了《反對貪污、反對官僚主義》的講話。
  毛澤東通過閱讀高崗的報告,敏銳地覺察到,東北問題對於全國既具有典型性,更含有普遍性。1951年11月20日,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轉發全國各地的電報時指示:
  “茲將高崗同志於本年11月1日所作關於開展增產節約運動,進一步深入反貪汙、反浪費、反官僚主義鬥爭的報告一件發給你們,中央認為這個報告是正確的。請你們重視這個報告中所述的各項經驗,在此次全國規模的增產節約運動中進行堅決的反貪汙、反浪費、反官僚主義的鬥爭。”
  緊接著,《人民日報》發表《向貪污行為作堅決鬥爭》的社論,公開提出:“全國各地都應該迅速行動起來,展開一個堅決反對貪污的鬥爭,來徹底消滅一切貪污現象。”
  這時,各地反映黨員幹部貪污受賄腐化墮落的報告,一份接一份地呈送到中央。毛澤東在閱讀這些報告後,更加確定了反貪汙、反浪費、反官僚主義的決心。這種決心在他給西南局第一書記鄧小平報告的批語中,表現得尤為突出。他說:“自從東北局揭露大批的貪污犯以後,我們已告訴你們嚴重地注意此事。我們認為需要來一次全黨的大清理,徹底揭露一切大、中、小貪污事件,而著重打擊大貪污犯,對中小貪污犯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針,才能停止很多黨員被資產階級所腐蝕的極大危險現象,才能克服二中全會所早已料到的這種情況,並實現二中全會防止腐蝕的方針,務請你們加以注意。”
  在閱讀了華北局第一書記薄一波、第二書記劉瀾濤的報告後,他的心情更是難以平靜。報告中列舉的河北省天津地委書記張子善、前任書記劉青山嚴重貪污犯罪的事實,觸目驚心。
  毛澤東親自抓“三反”鬥爭,要求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領導,必須向中央提供“三反”報告,以便讓中央作出比較,實行獎勵和懲處。不作報告者以違紀論,須推遲時間作報告者須申明理由。
  1951年的最後一天,根據毛澤東的要求,中央直屬機關黨委在中南海懷仁堂召開會議,薄一波和安子文作動員,要求中央所屬各部門,在規定的時間內務必把群眾發動起來,開展揭發檢舉和坦白交代,1952年1月10日前必須向中央交出合格報告,如若不然,“不論部長、行長、署長、處長、局長、科長、股長或經理,一律撤職查辦”。並指出,不管什麼人,“手上不乾淨的,一律撤職,撤職後不給飯吃”。薄一波還當場宣佈對三名領導幹部“撤職查辦”的決定。當日會散後,各單位連夜開會,元旦的那天,各部部長、副部長參加完團拜會就立即回去佈置運動,謝絕了所有的娛樂活動。
  毛澤東對中央直屬機關的動員十分滿意,元旦剛過,他便在一份報告中向中央局及分局等黨的各級領導推薦,指出:“這樣的高級幹部會議,現規定每十天開一次,除重病不得請假。估計到一月底,中央一級可以基本上解決問題。”而在具體部署上,他要求儘快進入實際的鬥爭中去,把學習檔的時間縮短到四五天,在十天之內就要把鬥爭開展起來,並及時將情況報告上來,否則不是官僚主義分子,就是貪污分子,不管什麼人,只要是妨礙運動的,都要撤職查辦。
  毛澤東不主張在“三反”的發動階段,給群眾設置過多的條條框框,要真正做到言者無罪,告者不究,壓制民主者必辦。他指出運動的重點是那些管錢管物的單位,“無論黨政軍在哪一系統,哪一機關,只要是大批地管錢管物的,就一定有大批的貪污犯。很多機關壓迫民主,群眾怨憤極深,有些機關官僚主義極為嚴重,領導都脫離群眾,鬧得不像樣子。凡此一切,均須徹底揭發,才能解決問題”。
  時至一月中旬,“三反”鬥爭的進展,還是不能讓他滿意,群眾還沒有真正發動起來,大小貪污分子還沒有完全揭露出來,毛澤東著急了,立即要求:“務將一切貪污分子追出而後止。”運動之所以發展不平衡,其中的一個原因是,當時黨內有人擔心,揭露出那麼多的貪污分子,會不會使基層組織癱瘓,對此,毛澤東卻毫不擔心,他說:“不要怕,有人接替。垮了是好的,資產階級堡壘不垮,我們共產黨就要垮。犧牲貪污分子和犧牲黨與人民,二者必居其一。”
  要求搜尋“大老虎”,窮追務獲,並親自審閱、修改、批轉各地報來的“打虎”計畫
  從1952年1月中旬開始,“三反”運動進入“打虎”階段。
  所謂“老虎”是當時對貪污犯的通稱。當時給“大老虎”定了六條標準:個人貪污1億元以上者;貪污不滿1億元,但對國家經濟造成很大損失者;滿1億元以上的集體貪污的組織者,主謀者;貪污5000萬元以上且性質嚴重,如克扣救濟糧,侵吞抗美援朝款者;坐探分子與私商勾結盜竊經濟情報或利用職務自肥使國家損失在1億元以上者;全國解放時隱瞞各級國家財產或官僚資本未報,價值在1億元以上者等。
  毛澤東同意六條標準。1月23日,他在《關於“三反”鬥爭展開後要將注意力引向搜尋“大老虎”》的電報中,提請全黨全軍全國注意,現在的主要任務是“搜尋大老虎,窮追務獲”。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,得出“老虎”的估計數字,有方向地去“打虎”。第二天,他又指示:每個省、每個城市及大軍區單位都有一百只至幾百只“大老虎”,如捉不到,就是打了敗仗。2月4日,他又在《關於限期向中央報告“打虎”預算和縣區鄉開展“三反”運動》的電報中,指出:“凡至今尚未做出‘打虎’預算的,限於電到三日內做出此項預算,報告中央。並須準備隨時自動追加預算,隨時報告中央。”
  他在一份批語中說:“將全部應有的而不是無中生有的老虎通通捉乾淨,否則運動結束,勢必留下大批暗藏的老虎遺禍將來。”“大貪污犯是人民的敵人,他們已經不是我們的同志或朋友,故應堅決徹底乾淨全部地將他們肅清,而不應有絲毫的留戀或同情。”他親自審閱、修改、批轉各地報來的“打虎”計畫。如此嚴厲督責,全國大小單位都成立了“打虎隊”,由那些積極性極高的隊員們專門負責搜尋、清查、批判“老虎”。
  華北軍區在運動中組織“打虎基幹隊”,專案專人,包查包打,在5天的時間內就查出大小“老虎”288只,貪污款額總計為65億。
  毛澤東認為,凡屬管理錢物的機關,不論是黨政軍民學,必定有大批的貪污犯,鬥爭的注意力當然要引向這些部門。但是,這並不等於說那些用錢不多的機關,如宣傳、教育機關和民眾團體,就沒有”大老虎“,持有這種認識的人,是糊塗的。他的意見已是十分明確,“打虎鬥爭”包括所有領域和單位,沒有任何單位可以例外。
  河北省香河縣9個村的初步調查顯示,有貪污行為的村幹部占33%,9個支書中7個貪污,9個村長8個貪污,其中1個村幹部貪污公糧一萬斤以上,已夠上“小老虎”。毛澤東抓住這一事例,再次把打“虎”鬥爭引向高潮,他說:“凡說鄉村幹部中沒有或很少貪污的,凡說鄉村中雖有貪污但是沒有老虎(當然不是說每鄉都一定有老虎),應即以香河縣的證據駁倒他。”
  第一要注意打盡“老虎”,不要鬆勁;第二要注意清查真假,嚴禁逼供
  在全國性的“打虎”鬥爭中,由於定預算“指標”,過分強調“打虎”實績,自然使各單位爭當先進,惟恐落後而受批評。如此相互攀比,你追我趕,也就免不了逼供,於是,“小老虎”被打成“中老虎”、“大老虎”,甚至造出了許多假“老虎”,無形中傷害了好人,運動明顯地出現了偏差。
  毛澤東也關注到了運動中出現的偏差,他一面強調進度和指標,一面又在不斷地調整政策。1952年2月9日,他在致高崗並告各同志的電報裏指出:個別單位“已出現用逼供信的方法打虎,結果打出的不是真虎而是假虎,冤枉了好人(已糾正)。各地如出現此種情況請予迅速糾正”。2月20日,他又指示:“目前第一要注意打盡老虎,不要鬆勁;第二要注意調查研究,算大賬,算細賬,清查老虎真假,嚴禁逼供信。”
  他在轉發中直黨委“打虎”報告的批語中,還再次重申:要材料,要證據,嚴禁逼供信。當時,鑒於中小貪污分子占全體貪污分子的95%以上,而他們貪污的金額在舊幣1000萬元以下,考慮到擴大教育面,中央研究決定對這些人,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,有的甚至可以不予行政處分。在對小貪污分子的行政處分上,毛澤東也主張更寬大一些,在已規定的撤職、降級、調職、記過的處分外,他還特意加一項最輕的處分——警告,因為,這樣可以“使大多數小貪污分子減輕對抗情緒,利於團結改造”。
  1952年10月,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政策研究室《關於結束“三反”運動的報告》,經審理,最後共有9942人判處有期徒刑,67人判處無期徒刑,9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,42人判處死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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